營改增最新配套文件解讀
發布日期:2016-04-25 08:52???來源:未知???作者:新春木業??? 點擊:???下載次數:
一、建筑業
問題一:國家稅務總局(2016)17號公告適用范圍是什么?
公告17號第二條指出: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(市、區)提供建筑服務,適用本辦法。在同一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范圍內跨縣(市、區)提供建筑服務的,由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。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在建筑服務發生地申報納稅,不適用本辦法。給予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自由裁量權,若不適用本辦法,則應適用財稅〔2016〕36號文件關于納稅人跨縣(市、區)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的相關規定。直轄市包括:北京、上海、天津、重慶;計劃單列市包括:大連、青島、寧波、廈門、深圳。
問題二:建筑業如何確立工程承包的納稅人?
單位以承包、承租、掛靠方式經營的,承包人、承租人、掛靠人(以下統稱承包人)以發包人、出租人、被掛靠人(以下統稱發包人)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,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。否則,以承包人為納稅人。[依據:36號文《實施辦法》第二條]。
1.為什么會產生掛靠?
掛靠是指不具備施工資質或資質等級較低的個體戶、無證承包隊為承攬工程,采取掛名、掛靠承包方式,掛靠在施工資質等級較高的企業進行經營,而建筑企業則向這些施工隊、建筑隊收取占工程造價一定比例的掛靠費。為規避質量與安全風險,建筑企業一般派技術人員進駐施工現場進行管理。
這種經營方式目前較為普遍,被掛靠方一般按自有項目進行核算,掛靠方以開具除掛靠費外的材料費和人工費發票方式取得工程收入。
2.如何規避掛靠的所得稅風險
【案例】甲建筑公司為一級資質,乙施工隊承攬了一筆建筑業務,合同總價為1000萬元掛靠在甲公司名下。合同成本為800萬元,甲建筑公司收取30萬元管理費用。甲建筑公司將收取的管理費用30萬,會計上借記銀行存款,貸記管理費用。
此處甲公司取得的30萬管理費用應做為甲公司的利潤,而不是沖減管理費用,因為甲公司的收入為1000萬,擠出成本費用為 970萬,否則,在查賬征收的情況下,有較大的涉稅風險。
3.如何規避增值稅上的風險
國家稅務總局服務司在解讀總局2014年39號公告中第二條中明確指出:第一,如果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,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貨物、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,應以被掛靠方為納稅人。被掛靠方作為貨物的銷售方或者應稅勞務、應稅服務的提供方,按照相關規定向受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,屬于本公告規定的情形。
第二,如果掛靠方以自己名義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貨物、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,被掛靠方與此項業務無關,則應以掛靠方為納稅人。這種情況下,被掛靠方向受票方納稅人就該項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,不在本公告規定之列。
目前許多掛靠單位購買材料不要發票,材料采購價格較低。這些管理模式并不符合行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大方向,弱化了企業的管理能力,制約著企業在做強做大。掛靠形式的管理模式使企業不能形成一個有機整體,公司本部管不了項目部的資金、成本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若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,被掛靠單位就不能獲得抵扣憑證,稅負相應就會提高。
實務操作中,被掛靠方若需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,就需要掛靠方將采購資金打入被掛靠方戶頭,以其名義購入材料,方能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,構成真實的交易,但這樣材料供應商必然會加價銷售,掛靠單位利潤將大幅減少,可以預見營改增后肯定會對掛靠行為產生沖擊,迫使企業轉型升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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